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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加大审查调查力度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字号 文章来源: 2021-01-15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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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人民银行纪检监察组坚持强高压、重遏制、零容忍,会同地方纪委监委积极稳妥查办金融腐败案件,在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一、坚持组内和下级纪委审查调查两手抓、两手硬,在全系统形成强烈震慑

党的十九大以来,人民银行、外汇局系统共查处腐败案件31件,留置40人。从查办方式看,纪检监察组自办11件,指导下级纪委主动查办10件、配合地方纪委监委查办10件;从被留置人看,厅局级4人,正处级5人,其他人员31人;从留置时间看,2018年留置1人,2019年留置18人,2020年以来留置21人,审查调查能力逐步提高,审查调查力度不断加大。

一方面,纪检监察组积极会同地方纪委监委查办腐败案件。一是努力实现组内查办腐败案件“零突破”。2018年下半年,对反映问题集中的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时任党委委员、副总裁刘某涉嫌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在不惊动当事人的前提下,组织精干力量集中开展外查,发现刘某涉嫌收受他人钱款的重要情况。2019年5月,会同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刘某及其行贿人立案并留置。经查,刘某涉嫌受贿,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二是注重审查调查和处置金融风险统筹衔接。2019年,接连收到反映汇达资产托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陶某的问题线索,但该同志当时正在负责某银行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关系到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大局。鉴于此,我们先建议对该单位开展巡视,同时扎实开展初核,在巡视后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会同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并留置。目前,陶某已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另一方面,全力支持指导下级纪委审查调查。一是指导下级纪委主动向地方纪委监委移交留置案件。党的十九大以来,下级纪委共移交涉嫌职务犯罪案件10件,其中10人被留置。比如,2018年7月,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纪委收到内部审计移交的孙某存在虚假报销办公用品的问题线索。纪检监察组指导其扎实开展核查,2019年4月移交地方监委管辖,最终查明孙某贪污219万余元。近期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二是指导下级纪委果断处置主动投案案件。2020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陆续出现3起主动投案案件,包括新疆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副科长孙某盗取发行库原封新券400万元,浙江台州市中心支行外汇管理科科长娄某索取管理服务对象钱款300多万元,昆明中心支行金融研究处出纳李某涉嫌挪用公款。纪检监察组指导有关纪委及时开展谈话和外查,商请地方纪委监委紧急协作采取留置措施,目前3件案件均已移送司法机关。三是积极配合地方纪委监委查办共同职务犯罪案件。党的十九大以来,全系统配合地方纪委监委调查干部职工案件10件,均为涉嫌共同职务犯罪,其中8人被留置,根据地方纪委监委建议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二、聚焦重点领域,加大腐败案件“揭盖子”力度

(一)抽丝拨茧,查办支付结算领域案件。比如,2018年核查时发现上海即富公司副董事长杨某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支付结算处处长、金融服务一部副主任,任职期间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2019年10月,纪检监察组会同上海市奉贤区监委对杨某立案调查并留置。经查,杨某违规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涉嫌索贿受贿,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查处杨某案后,纪检监察组又深挖细查了支付结算领域的3件违纪案件、1件腐败案件。又如,农信银中心刘某被查处后,农信银中心技术总监韩某在初核期间,主动交代了受贿的问题,纪检监察组迅速与北京市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并留置,目前已移送司法机关。

(二)深挖细查,查办货币发行条线案件。比如,2019年12月会同天津市河东区监委对货币金银局计划调拨处处长韩某联合审查调查,2020年5月对韩某采取留置措施。经查,韩某伙同他人等涉嫌受贿,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又如,纪检监察组对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下属中钞国鼎党委书记、董事长龚某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发现涉嫌受贿问题,2019年10月报批后移交天津市监委管辖。经查,龚某受贿共计人民币1060万元、10万美元以及有关纪念钞(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再如,针对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经核查发现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下属一家三级公司总经理杜某涉嫌职务侵占。2020年4月,纪检监察组会同成都市成华区监委对杜某立案调查并留置,目前该案已移送司法机关。

三、几点认识体会

(一)坚持请示报告,自觉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金融反腐工作高度重视,经常听取纪检监察组请示汇报,为我们审查调查把关定向。三室及时为我们答疑解惑、理顺思路、审核把关,办理有关措施使用、指定管辖等事项。案管室、审理室等在协助查询、法院指定管辖等方面也提供了许多指导帮助。同时加强与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的衔接,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党委沟通。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坚强领导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党委的大力支持下,我们逐步提高了审查调查能力。

(二)坚持优势互补,积极与地方纪委监委开展联合审查调查。问题线索及案件移交前充分会商,与地方纪委监委主动衔接,形成共识,共同研究制定立案及留置方案,再按程序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报批。在联合审查调查中明确分工,在发挥地方纪委监委谈话突破、固定证据、措施使用等优势的同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组在银行交易流水分析、了解所在单位业务问题等优势,实现“1+1>2”的效果。

(三)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守住审查调查的安全底线。制定了“走读式”谈话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谈话应建立在前期充分内查外调的基础上,制定周密预案。针对近期全系统主动投案人员逐渐增多的情况,纪检监察组专门下发通知要求确保主动投案人接管中的安全。建设标准化谈话室,确保“走读式”谈话、拟留置对象安全。注重开展谈心谈话,如对韩某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时,纪检监察组组长亲自与其谈话,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坚持以案促改,“三不”机制一体推进。督促中国人民银行做好处置金融风险与深化金融反腐的统筹衔接,及时移交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线索。及时在“PBC清廉金融”微信公众号发布立案和留置消息,在纪检监察工作季度通报视频会上通报腐败案件情况,责成6家案发单位召开专题党委会、民主生活会、警示教育大会,督促中国人民银行对杨某、龚某案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坚持问题导向,纪检监察组及时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驻在单位扎紧制度笼子,强化监督管理。结合典型案例和行业特点,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外汇局党组出台与管理服务对象廉洁交往的规定、持续开展正风肃纪反腐工作的意见,持续深化标本兼治。(《党风廉政建设》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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