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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介绍

字号 文章来源: 2005-01-03 17: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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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提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利率市场化改革。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中央银行按照资金供求状况及时调整基准利率,并允许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在规定幅度内自由浮动”。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中国人民银行要制定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进一步理顺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和有价证券利率之间的关系;各类利率要反映期限、成本、风险的区别,保持合理利差;逐步形成以中央银行利率为基础的市场利率体系”。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要决定为利率市场化改革指明了方向。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有效引导和调控市场利率走势,充分发挥利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作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先放开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券市场利率,再逐步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的顺序推进。

三、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步。

1996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同业拆借利率上限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由拆借双方根据资金供求自主决定。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正式放开,标志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迈出了具有开创意义的一步。

1997年6月,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启动,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和现券交易价格同步放开。

1998年9月,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次以公开招标方式发行了金融债券。1999年9月,财政部首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现以利率招标的方式发行国债。至此,实现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

1998年,人民银行改革贴现利率生成机制,贴现利率和转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加点生成。再贴现利率成为中央银行一项独立的货币政策工具,服务于货币政策需要。

1998-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

2003-2004年,人民银行在贷款利率市场化方面连续迈出重要的三步,实现了对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的重要进展。第一步,2003年8月,在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时,允许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第二步,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决定,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同时明确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第三步,2004年10月29日,决定不再设定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考虑到城乡信用社竞争机制尚不完善,经营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容易出现贷款利率“一浮到顶”的情况,仍对城乡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但其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为基准利率的2.3倍。所有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下限保持不变,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

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取得重要进展。为了探索存款利率市场化途径,兼顾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1999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中资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法人试办由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的大额定期存款(最低起存金额3000万元,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进行了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益尝试。2002年2月和12月,协议存款试点的存款人范围扩大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已完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003年11月,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获准与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开办邮政储蓄协议存款。2004年10月29日,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允许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即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对其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可在不超过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的范围内浮动。至此,人民币存款利率实现了“放开下限,管住上限”的目标。

积极推进境内外币利率市场化。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上或等额其他外币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30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仍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2002年3月,人民银行将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境内中国居民的小额外币存款,统一纳入境内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管理范围。2003年7月,放开了英镑、瑞士法郎和加拿大元的外币小额存款利率管理,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原来国家制定并公布的7种减少到境内美元、欧元、港币和日元4种。2003年11月,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下限放开,商业银行可根据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在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

今后,随着金融机构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人民银行将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自主权,完善利率管理,并通过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引导利率进一步发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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