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三、申请条件:
一般金融债券
1.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3)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4)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二)资本补充债券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2)偿债能力良好,且成立满三年;
(3)经营稳健,资产结构符合行业特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4)满足宏观审慎管理要求,且主要金融监管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上述条件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一般金融债券发行条件执行。
绿色金融债券
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最近一年盈利(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宏观审慎管理要求,金融风险监管指标符合金融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4)具有完善的绿色产业项目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规定和成熟的业务团队;
(5)上述条件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一般金融债券发行条件执行。
创新创业金融债券
发行双创金融债券的商业银行应具有完善的创新创业领域贷款授信、风控、营销等制度和成熟的业务团队,要积极改进贷款管理机制,通过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机制等方式,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创新创业主体水平。上述条件未涉及的方面参照一般金融债券发行条件执行。
小微、三农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三农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
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申请材料:
(一)一般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
1. 金融机构(不包括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3)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4)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5)募集说明书;
(6)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7)承销协议;
(8)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9)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0)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12)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2.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3)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4)承销协议;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绿色金融债券
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材料:
(1)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申请报告;
(2)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说明书,其中应当包括募集资金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和环境效益目标以及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3)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4)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5)募集资金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承诺函;
(6)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创新创业金融债券
商业银行发行双创金融债券,比照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管理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发行申请文件。
小微、三农金融债券
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
(1)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
(2)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
(3)监管机构同意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4)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5)募集说明书;
(6)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7)承销协议;
(8)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9)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0)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12)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还应提供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
(四)资产支持证券
(1)发行请示或注册请示
(2)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3)发行说明书或注册申请报告
(4)承销协议
(5)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批准文件
(6)评级安排说明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许可程序
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的期限,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收费依据与标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审批”事项不收费。
七、承诺的办理时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至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办理。
八、审批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债券市场管理处、衍生产品与资产证券化处、信贷政策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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